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虞振家与陈春洪、王巧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振家。委托代理人王相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洪。委托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巧美。委托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虞振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虞振家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虞振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振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5元,由上诉人虞振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