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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沧州市伟业电子制版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46-2号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新开路。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董事长。被告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3152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4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郑云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