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杨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杨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负责人殷亚东,行长。被执行人杨忠云。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杨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553.89元及利息,执行费252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涉案房屋已因他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拍卖成功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