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舒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舒某,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女,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伍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舒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相识,双方系别人介绍,不十分了解,认识不久后便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2月19日结婚,成为合法夫妻。2014年12月3日生育一子伍某。婚后感情不好,俩人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原告,辱骂原告和其家人,给原告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开始原告为了家庭及孩子考虑,一忍再忍,给被告多次改过机会,但被告始终未改,于2014年12月份分居至今。在此其间被告未给原告打过一个电话,也未给原告母子一分钱,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伍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800元。被告伍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上歪曲事实,实际是原告2015年元月份从岗东赶车到溆浦火车站,殴打被告,当时警察在协调。分居时间没有达到法定时间,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9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伍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自2014年12月16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彼此尊重,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