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永全等人申请执行万建泉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全,陈文山,万本民,万振宗,黄荣昆,泉州市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建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全,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陈文山,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万本民,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万振宗,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黄荣昆,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万建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建泉,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永全等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建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万建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美仙山花苑11#3002、4#403室房产及地下281号车位已被本院拍卖完毕。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建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丰执行字第14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