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丰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1号罪犯彭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大学文化,武隆县气象局防雷中心原主任。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丰犯信用卡诈骗罪、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1.70643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彭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陈友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彭丰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6.475万元未退、判决判处的罚金7万元未缴纳、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81.706434万元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