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谋捷与李明强、廖翠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谋捷,李明强,廖翠桦,李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宋谋捷,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李明强,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廖翠桦,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被告:李凯宏,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宋谋捷诉被告李明强、廖翠桦、李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谋捷撤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2345元,由原告宋谋捷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