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钱丽群、钱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钱丽群,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钱丽群。被申请人钱龙。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钱丽群、钱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寄送(2015)沪仲案字第0671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申请人向该会申请财产保全,限额218597元的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并责成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至8月12日,申请人才完善《仲裁申请书》。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丽群、钱龙名下存款,限额人民币21859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华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