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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宫振南与刘爱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南,刘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宫振南,东营区实验学校教师。被执行人刘爱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振南与被执行人刘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