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兴建、秋玲与侯茹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兴建,秋玲,侯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兴建。委托代理人张风水,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秋玲。委托代理人张风水,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茹。委托代理人尚巍,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兴建、秋玲因相邻权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兴建、秋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风水,被上诉人侯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冯兴建、秋玲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侯茹拆除私搭建筑,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侯茹负担。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出的津西青综合执法限拆字(2015)第4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本案不宜再由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兴建、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退还原告冯兴建、秋玲。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后,上诉人冯兴建、秋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案由错误,本案应为物权保护纠纷;2、以拆除决定书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上诉人侯茹则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在本案中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拆除私搭建筑,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以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出津西青综合执法限拆字(2015)第4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为由,认定本案不宜再由法院受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6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