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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健波与郑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波,郑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641号原告:章健波。被告:郑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健波与被告郑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健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俊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章健波负担。审 判 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