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雄军与陈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赵雄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军与被告陈伟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雄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赵雄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