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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吴某某,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