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吴某某,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