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现泽与卫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泽,卫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泽,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高平,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永岗,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王现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72304.11元,申请人王现泽与被执行人卫高平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卫高平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