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