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小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小额字第00036号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东良、赵宇欣,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退回原告西安博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