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97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女李某乙。婚后被告一直无诚心与原告在一起生活。2011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苦寻一年未果后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朱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女李某乙。2011年3月份,被告朱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原告曾起诉离婚,2012年9月11日,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引起本案诉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邳州市戴庄镇x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双方本应珍惜这段感情,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不应因生活琐事争执而导致家庭分裂。但被告朱某放弃家庭生活、长期外出不归,未尽到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许离婚。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李某乙、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2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