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小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艳萍、张献志诉被告周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艳萍,张献志,周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009号原告乔艳萍,女,汉族,住址宁陵县。原告张献志,男,汉族,住址宁陵县,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体华,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艳萍、张献志诉被告周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艳萍、张献志撤回对被告周体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聪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