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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小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艳萍、张献志诉被告周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艳萍,张献志,周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009号原告乔艳萍,女,汉族,住址宁陵县。原告张献志,男,汉族,住址宁陵县,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体华,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艳萍、张献志诉被告周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艳萍、张献志撤回对被告周体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聪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