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破(预)终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宁波、章琼与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章琼,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破(预)终字第01193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宁波。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章琼。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白若铺镇龙塘村。法定代表人:张镇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伟杰,汉,系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宁波、章琼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破字第00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2日,宁波、章琼以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明显缺少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和4月26日通知了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清和实际控制人唐浩。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无异议。实际控制人唐浩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称:宁波、章琼与该公司签订的《山庄承包经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债权确认函》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是无效债务,宁波、章琼不符合申请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的条件,应当驳回其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宁波、章琼对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债权没有经过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浩对该债务不予承认,且宁波、章琼提交的债权凭证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能认定为到期债权,所以宁波、章琼申请破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宁波、章琼的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宁波、章琼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唐浩成为本案主体之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宁波、章琼拥有合法债权,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无须有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三、宁波、章琼的债权虽没有规定支付时间,但是对方认可应支付的债务,就是到期债权。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被上诉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答辩称:鉴于现状,外欠债务过亿,已经资不抵债,无法运营。同意破产清算。本院二审查明:一、根据宁波、章琼向法庭提交的《山庄承包经营合同书》显示,2013年9月7日,唐浩代表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与宁波、章琼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将鹿饮泉度假山庄的10年经营权转让给宁波、章琼。2015年4月11日,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宁波出具函件称,我司确认应支付你承包经营损失共计120万元。2015年4月21日,宁波、章琼向原审法院申请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二、本案中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唐浩目前仍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二审期间,宁波向法庭表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具体资产不清楚。章琼向法庭表示,不清楚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还有多少资产,有资产评估报告,但是无法提交,要求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向法庭表示,无法提供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还有50多亩土地与土地上的建筑及其附属物,具体的资产不清楚。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本案中,宁波、章琼以债权人名义申请债务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应当提交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宁波、章琼主张其对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享有已到期的120万元债权,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经审查,2015年4月11日,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宁波出具函件确认应支付宁波承包经营损失共计120万元。2015年4月21日,宁波、章琼以债权人名义申请债务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以函件形式向宁波确认应支付其承包经营损失120万元,但未明确支付期限。2015年4月11日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向宁波确认应支付宁波承包经营损失120万元后,宁波、章琼也未再向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主张支付相应款项,而是于2015年4月21日以债权人名义直接申请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对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债权未明确支付期限,宁波、章琼未依法向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主张清偿债权,也不清楚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由此可见,宁波、章琼并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宁波、章琼本案申请湖南鹿饮泉生态园度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