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小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金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周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