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潘东与周士武、贾莉、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周士武,贾莉,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潘���,男,汉族,农民。被告周士武,男,汉族,农民。被告贾莉,女,汉族。被告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与被告周士武、贾莉、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