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海涛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90号罪犯刘海涛。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焊锡工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9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涛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海涛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