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子懿与于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于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5)兰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对本院(2014)兰法督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对本院(2014)兰法督字第155号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兰法督字第15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