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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阎树财诉赵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树财,赵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阎树财,男,满族,1959年8月20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阎超,女,满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赵维权,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