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吴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迪申请执行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吴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236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委托我省执行后,我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委托案件交办函,将该案转至吉林省延边州林业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鉴于该案长期未能执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指定至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吴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2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行。延边林业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周立平审判员 冯彦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延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