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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