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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姬振义与上诉人姬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振义,姬树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振义。委托代理人:王履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树田。委托代理人:李德新。上诉人姬振义为与上诉人姬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前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振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履宏,被上诉人姬树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姬振义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姬树田医疗费用报销凭据,故你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前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绥中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