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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90号原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81段。法定代表人XX东。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305室。法定代表人戚彩祥。当前负责人李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