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5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华与朱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90号原告邹某,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