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史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史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皇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被执行人史莉莉.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史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皇民二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3)皇执字第2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