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萃路*号(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5A-10、11号)。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平冠道红树福苑*栋*楼。法定代表人:彭少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