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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476号原告韩某被告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寿军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