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476号原告韩某被告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汪某、张某、贾某华、冯某苹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寿军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