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正德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德,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任正德,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陈伟,男,生于1991年8月19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正德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正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任正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正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