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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6月4日、6月15日、7月2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G2C3**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从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万家灯火”酒店出发沿幸福路自南向北行驶前往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太平居委会家中,当车行至湖南省慈利县紫霞超市门前与同相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湘G295**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湖南省慈利县紫霞超市门前五岔路口左转弯时,与张立明驾驶的号牌为湘G201**的二轮摩托车及一辆的士车发生刮擦。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慈利省城北中学路段被抓获并被带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0.3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抓获材料,被告人王云清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赔偿王某甲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业雄审 判 员  熊志红人民陪审员  代必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澧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