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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292-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吕翠玲与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翠玲,曾令盟,林丽宽,姚灼辉,朱细全,秦友军,刘森荣,陈坤仪,张绍针,梁丽新,江柱兴,邓群好,曾玉连,王玉明,江艺杰,邓斌,付春花,张武科,邓文光,XX,叶火环,银运娥,宫素洁,王平珍,邹满喜,钟飞,周启钟,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292-3313号申请执行人:吕翠玲,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曾令盟,住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林丽宽,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姚灼辉,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朱细全,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秦友军,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刘森荣,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坤仪,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绍针,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梁丽新,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江柱兴,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邓群好,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曾玉连,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艺杰,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邓斌,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付春花,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张武科,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邓文光,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XX,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叶火环,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银运娥,住广西临桂县。申请执行人:宫素洁,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王平珍,住广东省平远县。申请执行人:邹满喜,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钟飞,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周启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丽甜。申请执行人吕翠玲等22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29-444、446-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3449号]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东(新华至龙口公路北侧)的土地一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芙蓉段189号252栋101房、258栋101房、259栋101房、260栋101房、261栋101房、262栋101房、263栋101房、265栋101房、266栋101房、269栋01房、271栋02房、272栋02房、273栋01房、273栋02房及花都区龙口村106国道西侧荣翠轩自编A2栋201房、A2栋202房、A3栋201房、A3栋202房、A3栋204房、A4栋303、A4栋1402房的房产二十一套并提交确权、评估、拍卖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在等待另案处理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另案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并提交确权、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须等待另案处理结果方能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另案处理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292-33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