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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邓丽华、张勇光与张勇光、周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华,张勇光,周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邓丽华。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光。被告:周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丽华与被告张勇光、周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丽华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盈华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