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邓丽华、张勇光与张勇光、周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华,张勇光,周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邓丽华。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光。被告:周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丽华与被告张勇光、周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丽华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盈华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