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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巧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赵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代表人黄楚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贤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巧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杰,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沈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巧香、赵文杰、杨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方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