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与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594号原告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668号68号楼5015室。法定代表人余道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北侧(金康华府第A16幢10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南京传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