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德林与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德林,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林。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章方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人劳仲案子(2015)第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林与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1738.54元;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目前不宜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