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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涂全凤与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全凤,方平,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647-2号申请执行人涂全凤,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方平,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洪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5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