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罪犯陈金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777号罪犯陈金飞,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飞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999.5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陈金飞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金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恶势力犯罪组织领导者,罪行严重,且未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