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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惠与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93-1号原告:丁惠,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于志,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诉被告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0日按照原告丁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丁惠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丁惠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现其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丁惠负担。审 判 长  张斗胜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静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