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肖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审判员刘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