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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肖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审判员刘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