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5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峰诉刘鹏华、王雪玲、刘军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刘鹏华,王雪玲,刘军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76-6号原告王峰,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路启明巷4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01101653。被告刘鹏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店镇镇政府,身份证号码612729197607140017。被告王雪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店镇镇政府,身份证号码630105197608070020。被告刘军委,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体育场17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780701003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刘鹏华、王雪玲、刘军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鹏华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镇支行2710100901109000006278账号并暂停支付。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鹏华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镇支行2710100901109000006278账号并暂停支付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