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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证丢失,2011年9月6日重新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11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某,2011年7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特别是近几年,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10月生气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结婚证丢失,于2011年9月6日在单县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11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某,2011年7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某,现均随原告生活。后被告因身体有病,造成原、被告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发生争吵。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已损坏。婚后原、被告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均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进而自愿结婚,婚姻基础一般。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二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因身体有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应珍惜现有的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与理解,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现患病,原告应尽到扶助义务,应给予被告多些关心和关怀。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孝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