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金与许福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77-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许福民,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福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福民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鸣佳苑2号楼5号营业房以及2号楼6号营业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福民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鸣佳苑2号楼5号营业房以及2号楼6号营业房产权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后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