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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车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孙某某,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XX内。被告车某某,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樵负担。审 判 长 景 涛代审 判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