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许甲、许乙、 许丙、许丁与武某某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许甲,许乙,许丙,许丁,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甲,男,汉族,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许乙,女,汉族,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许丙,女,汉族,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许丁,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侯某某、许甲、许乙、许丙、许丁与武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划拨许世钧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888.27元,按照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许甲、许乙、许丙、许丁领取了其共同继承的份额人民币6379.94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侯某某,许丁,许甲,许丙、许乙共同继承份额人民币6379.9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