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陆瑞武,韦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瑞武。被执行人韦凤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陆瑞武、韦凤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瑞武所有的卡特重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为CT80-7B,机号为1108221。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