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仲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绍芬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绍芬,谢桂英,胡毅慧,尹丽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吉中民仲字第00006号(2015)吉中民仲字第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徐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晖,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海英,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袁绍芬,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利村四社,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谢桂英,女,满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胡毅慧,女,汉族,1966年5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尹丽娟,女,满族,1966年1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绍芬、谢桂英、胡毅慧、尹丽娟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356-359号裁决,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袁绍芬、谢桂英、胡毅慧、尹丽娟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审查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自